增殖放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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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殖放流:是指采用人工方式向海洋、江河、湖泊、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鱼、虾、蟹、贝、藻的亲体和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。


实施意义:受水域污染、过度捕捞、各类工程建设等诸多因素影响,我国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,部分水域呈现生态荒漠化趋势。通过增殖放流,可有效增加天热水生生物资源量、提高水域生产力 、改善生物群落结构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,是国内外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方面普遍采用的做法。


作用效果:

①增加生物资源数量,修复渔业种群结构。 

②改善水域生态环境,净化水质。

③保护濒危物种,维护生物多样性。 

④促进渔业增效,实现渔民增收。

⑤弘扬鱼文化,促进和谐社会建设。


适合水域:增殖放流适宜在海洋、江河、湖泊、水库等公共水域开展。福建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包括:三沙湾等13个海湾和平潭海坛海峡、50个岛礁及闽江、九龙江、汀江水系、闽东闽中沿海诸河。


适宜物种:

1.海水物种

2.大黄鱼、真鲷、花鲈、石斑鱼、长毛对虾、曼氏无针乌贼等。

3.淡水物种

4.青鱼、草鱼、鲢鱼、鲤鱼、鲫鱼、日本鳗鲡、中华绒螯蟹、中华鳖等。

5.珍稀濒危物种

6.中华鲟、胭脂鱼、花鳗鲡、棘胸蛙、中国鲎。


禁止物种:

1.杂交种:水生生物品种间的杂交后代往往是能育的,杂交种—旦逃入大型水体,它就有可能与其近类交配繁殖而造成严重的遗传污染。严重的甚至原生种群可能将被完全摧毁。

2.转基因种:野生物种一旦被经过重组的遗传基因污染,它们的多样性就会逐渐丧失。生态系统如果失去多样性,就更容易收到自然环境异常、病毒侵害等影响,从而造成更大的灾害。

3.外来种:如果对私自放流、放生不加以规范,外来物种大规模入侵,将给我国自然水域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毁灭性打击。


放生要求:

1.生物质量:放流生物应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,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,确保健康无病毒、无禁用药物残留。

2.放流方式:科学文明、贴近水面放流。有条件则应采用滑倒等设施,减少苗种受水体冲击,减少机械性损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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